张卫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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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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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馈赠财物纠纷如何处理?

发布者:张卫志律师|时间:2016年03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632人看过

小江(男)与若兰(女)是双方父母撮合认识的。小江的母亲很喜欢若兰,在他们恋爱期间买了大量的财物给若兰,包括衣服、香水、化妆品、过年过节的红包等。恋爱两年来,这些花销总算下来也有五六万元。但是,虽然开销上去了,但小江与若兰的感情却没有升温,后来两人分手。小江的母亲听说二人分手了非常难过,又感到这两年来为儿子恋爱在若兰身上花了好几万块钱,觉得非常不合算,就找若兰说,不和小江结婚是她的自由,但必须还清这几年来小江在若兰身上花的5万元钱。若兰不同意,小江的母亲和小江来到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律师在实践中遇到类似的恋爱期间出现的赠与纠纷还是较多的。遇到这些事,主要在于把握这些开支不同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性质,从法律上来说应该定性为赠与。虽然当事人没有缔结婚姻关系,但财物由于赠与关系成立,不能通过法律手段强行索回。

    实践中,男方为结婚送女方聘金而最终没有登记结婚,聘金是否返还的争议较为常见。审判机关案例认为,男女双方在同居前,一方当事人给付聘金的行为追求的是双方的结婚,现结婚不能实现,另一方当事人应返还聘金。这种判决,与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04年4月1日起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吻合,对此,律师应予以关注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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