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志律师

  • 执业资质:1130120**********

  • 执业机构:河北圣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发布者:张卫志律师|时间:2016年03月11日|分类:债权债务 |538人看过

案情简介

原告:孔某,女,1981年9月出生。

被告:初某,男,1976年12月出生。

初某与孔某系夫妻,孔某于2013年10月以初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人离婚。6岁的婚生女初某玲归孔某抚养,初某每月支付抚育费3000元。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协商自行分割完毕。

诉讼期间,初某表示同意孔某提出的离婚和子女抚养要求,但同时提出,2012年2月,自己向马某某借款150万元,现需归还所借款项本息共计200万,自己因作生意亏本,无力偿还借款,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孔某应对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孔某称,对于初某借款一事,自己一无所知。自己每月工资近万元,刚上小学一年级的女儿身体健康,家中无特殊开销。离婚前,初某系公司职员,每月亦有固定收入,家庭收支每月均有结余。因家中雇有保姆,保姆对于其负责购买的家庭日用开销均详细记账。因此,初某所谓的借款自己既不知道也未用于家庭生活,故不应承担该笔债务的清偿责任。

本案应当对初某向马某某所借150万元的性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作出认定,因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具体,债务真实存在,当事人有请求,实际上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要解决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直接关系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案涉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处理这一问题的依据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初某对于自己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其并未提出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据。孔某在诉讼中所举出的证据,已经充分证明初某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应该认定初某所借款项属于其个人债务。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