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1995年夏,某县湍东镇农民王某之夫死亡,由于孩子小,加之农活体力劳动大,同年底,经人说合,王与同组村民李某按农俗举行婚礼,李到王家生活十年,一直没到政府部门领取结婚证。2004年2月,因家务琐事,王、李发生纠纷,李离开王家,后因财产问题,经村组干部调解未果,李于2005年3月初诉诸法院,要求王返还“婚”前索要的现金4000元,折款返还新建的三间砖混平房和一台手扶拖拉机等共计2.4万余元。
王某在庭审中辩解,是受李逼迫与李同居,同居前李自愿赠予其4000元,不应该返还;至于1997年新建的砖混平房,是其丈夫生前留下的积蓄1.3万元所建;1998年购买的手扶拖拉机是卖了其丈夫生前养的三头牛款3445元所买,李在盖房和买拖拉机两件大事上分文未出;况且李患病治疗,已欠外债8000余元,李是为逃避债务而离家的。据此,要求李返还患病期间的护理费、生活费、医疗费等共计3万余元,并追究李对王实施暴力的法律责任。
2005年6月8日,内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对李、王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非法同居的行为,进行了严肃批评,同时,查明双方建房花费1.3万元,购手扶拖拉机用款3445元,总计16445元无异议;王称李治病欠外债8000元,但证人证言是王亲属,又无旁证佐证,可信度低,法庭不予采信;至于王要求李支付其偏瘫后护理费、医疗费、生活费等共计3万元,元相关证据支持,故法庭也不予保护。 注:案例摘自搜狗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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