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与嫁妆的分割与返还
1. 法律规定
关于彩礼与嫁妆返还与否的法律规定,目前主要有两个:
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第32号)
该意见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产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该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 实践掌握
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应认定为是赠与行为。
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婚前个人赠与;在登记结婚后陪送的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的约定,则应依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
(1) 在结婚登记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是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由女方所有。
主要法律依据是我国《婚姻法》第18条【夫妻一方的财产】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结婚登记后陪送的嫁妆一般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若有财产的特别约定,则应依约定处理。
主要依据是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1款规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