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庄某某
被告:范某某
庄某某与范某某于1998年经他人介绍认识并结婚,后生育一子范甲。二人于2001年举行婚礼,2003年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范某某分别于2006年6月4日、8月2日打伤庄某某,经鉴定两次均为轻微伤。庄某某曾于2006年8月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中,范某某及其家人向庄某某保证范某某将改正错误,于是庄某某撤回起诉。撤诉后,双方夫妻关系并未改善。六个月这后,庄某某再次提出离婚诉讼。
法院观点:
原、被告系合法的婚姻关系。因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应准予离婚。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原告实施暴力,两次殴打原告至轻微伤,构成家庭暴力,过错在于被告。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过高,应酌情调整为1万元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