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
被告:艾某
被告:魏某
原告彭某与两被告之子艾甲于1997年6月10日结婚,婚后于1998年9月9日生育一子,取名艾某某。后因感情不和,彭某与艾甲于1999年9月11日离婚,艾某某由彭某抚养,艾甲每月付一定的抚养费,两被告则常到彭某处看望孙子。2001年初,彭某再婚后,为避免两被告的探望行为对其新家庭造成不良影响,要求两被告未经她的同意不要擅自探望艾某某。但两被告认为,他们去看望孙子合情合理合法,因而对彭某的异议未预理睬,仍然经常去艾某某所在的幼儿园进行探望并带一些食品给艾某某吃。原告认为这样不定期地给小孩零食吃会使小孩食欲不稳定,影响其身体健康,而且经常去幼儿园探望也会妨碍小孩的正常学习,从而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两被告系被探望人的爷爷奶奶,若双方无异议,在适当的场所,有节制地探望孙子也是人之常情。但两被告在被探望人的直接监护人已有异议的情况下,不体凉原告彭某已另立新家的难处,坚持探望孙子则侵犯了原告的监护权,违返了婚姻法的规定,因为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下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艾某、魏某今后未经原告彭某许可,不得擅自探望原告之子艾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