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甲某被公司派到上海工作,一次偶然的机会与乙某在咖啡厅相识,之后两人便开始交往。2009年5月,为表明自己的忠心,甲某以乙某的名议购买了上海市某小区的商品房一套。2009年10月,甲某和乙某开始在购买的房内共同居住,此后,甲某曾多次提出办理结婚手续,但乙某一直发各种理由拒绝。不久乙某以双方性格不合,不能继续交往为由将任某赶出家门,拒绝甲某再次进入房屋。无奈之下,甲某于2010年4月起诉至法院,要求乙某返还价值50万元的商品房一套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保全费。
张卫志律师认为
虽然当初原告甲某购房并没有表明是为结婚而赠与,但是双方存在共同居住的事实,而且甲某多次提出办理结婚手续的要求,可以认定甲某的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是附条件的赠与,现在双方结婚不成,被告乙某就失去了占有该房屋的法律依据,因此被告乙某应将房屋的产权退还给原告任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