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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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重婚的一方能以具有重婚情形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吗?

发布者:张卫志律师|时间:2016年01月12日|分类:离婚 |695人看过

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1994年5月20日自愿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且生有子女两个。2006年原告外出到北京打工,期间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后被告向相关部门控告原告犯有重婚罪。为此,2008年6月2日,原告因犯重婚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处有期徒刑6个月。原告释放后,被告及家人对原告的行为已谅解,但原告对被告控告自已重婚的行为不予谅解,故提出与被告离婚,诉至法院。

张卫志律师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前较了解,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生育子女,双方能够正常履行夫妻义务,原告外出打工后与他人发生重婚,首先原告有过错,且被告及家人对原告已谅解,愿继续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不符合《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法定情形,如今夫妻双方能做到互谅、互让、互敬、互爱,仍有和好的可能,所以,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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