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张某2001年4月30日入职深圳某公司,工作岗位为资料员。在工作期间,张某兢兢业业,任劳任怨。2018年6月公司发放2018年5月工资时少了很多,张某就向财务部门确认,财务部门称绩效工资少了。张某认为公司属于无故克扣工资,2018年6月27日,张某以公司无故克扣工资、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补足工资差额。
文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工资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