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开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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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拖欠工资47元,支付经济补偿金77063元

发布者:文开齐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6日|分类:劳动纠纷 |18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张某2001年4月30日入职深圳某公司,工作岗位为资料员。在工作期间,张某兢兢业业,任劳任怨。2018年6月公司发放2018年5月工资时少了很多,张某就向财务部门确认,财务部门称绩效工资少了。张某认为公司属于无故克扣工资,2018年6月27日,张某以公司无故克扣工资、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补足工资差额。    

文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工资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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