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开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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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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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工伤时间有限制吗?

发布者:文开齐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4日|分类:劳动纠纷 |156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导读:年底了,工伤纠纷也随之增多,最近收到很多劳动者的留言,问什么时候可以申报工伤,过了期限怎么办?那么,对于这些问题,法律究竟是怎样规定的呢

案例展示:
        2015年8月,许先生在路边看到一家公司招工,就找了老板,和老板谈了工资的事情后,第二天就正式入职了,作为一名新人,许先生任劳任怨,什么粗活、累活都按照公司的安排来。
        12月23日,许先生在帮忙抬一张桌子的时候,扭伤了腰部,当时想着不就是扭伤吗,自己身体这么好,应该不会有什么事情的,过了一段时间,许先生感觉腰部疼痛,就去医院检查,病历显示没有什么问题,许先生也就没有当回事。
        2017年8月,许先生再次因为疼痛去医院检查,检查结果为腰椎间盘突出,这时许先生才想到这是当时工作时导致的,要去报工伤。
        许先生和公司领导说了报工伤的事情后,公司也表示配合,就和许先生一起去社保局申报工伤,社保局工作人员看了材料后,认定申报已过一年的时效,最终不予受理。
文律师点评:
        许先生工作时受伤,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工伤,是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但由于错过了时效,导致无法申报,所以,劳动者符合工伤条件的,应该及时准备材料去相关部门申报,如果是因为其他原因不予受理的,劳动者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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