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导读:作为用人单位,无论是管理自己的员工,还是制定管理规则,都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即便员工在工作中存在不妥之处,也应当依照合理的程序、采取恰当的方式来管理、惩戒,而不能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置劳动者合法权益于不顾,滥用管理处罚权。
基本案情:
余某某在某公司担任公交车司机,公司与已经工作满十年的余某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了余某某工作岗位不变,工作岗位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制,具体工作和休息的时间按公司规定。10月26日,公司出具员工违纪处理单,余某某的主管在违纪处理单上建议“辞退”,随后人力资源部经理的意见是“开除”。
对于这样的处理,余某某表示不能接受,公司对严重违纪行为的处罚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对余某某作出的处理决定程序合法。余某某不服,坚持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与公司发生争议。最终获经济赔偿。
文律师分析:
如何确定劳动者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自己评判“严重”标准的权利。尽管用人单位有了“自由裁量”权,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滥用这个权利。企业对员工违纪行为的处罚应遵循公平的原则,结合余某某的情况看,在工作时间行为确实存在过错,但她是第一次出现该违纪行为,考虑她连续加班的事实,且该违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等因素,公司由此认定她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并对其作出予以辞退的处罚,显然有违公平、合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