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导读:公司与公司之间签订买卖合同,买方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买方法定代表人向卖方公司出具《欠条》,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公司与公司之间签订买卖合同,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深圳甲公司与深圳乙公司自2015年8月开始进行货物买卖,一直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签收货物后,深圳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先生于2016年10月25日写下欠条,约定期限内还款,并承诺对该欠款承担连带责任。2017年10月27日深圳乙公司仅偿还两万元,尾款拒不归还。于是深圳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先生委托文开齐律师帮其要回货款欠款。
案件进展:一审判决深圳乙公司支付深圳甲公司欠款116900多元,深圳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
文律师点评: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深圳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先生出具欠条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