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导读:加班费可以说是在工厂工作的劳动者主要经济来源,但在实践当中,又有多少公司在无形中克扣劳动者加班工资,那些血汗钱,劳动者该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去维权呢?
基本案情:
刘先生于2011年入职深圳某保安公司,工作岗位是秩序员员。每天工作8天,上班也不用打卡考勤。2200/月,公司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资,都是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支付工资。自2011年开始,其除双休日外,还包括平时加班,且平时加班的调休单均未结算。刘先生为此向深圳某保安公司催讨,但该公司对其不予理睬。刘先生无奈于找到深圳劳动律师并委托文律师向深圳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深圳某保安公司支付加班工资。
仲裁结果:刘先生主张了2011年1月份、2011年4月份、2011年5月份、2011年7月至2012年12月期间的加班费差额人民币26005.9元。
文律师点评:
依据有关劳动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任何一方提前终止劳动关系,均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未提前通知的,应当以一个月工资替代提前通知期。现深圳某保安公司提前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应当支付杨某一个月工替代提前通知期。深圳某保安公司安排杨某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和双休日加班,应按规定支付杨某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