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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年休假,文律师帮忙维权

发布者:文开齐律师|时间:2019年05月06日|分类:劳动纠纷 |18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导读:年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由于年假属于带薪休假,所以势必会有一个问题值得大家关心的,那就是年假的工资是怎么规定的?怎么计算休年假期间的工资?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基本案情:


  刘先生于2011年入职深圳某保安公司,工作岗位是秩序员员。每天工作8天,上班也不用打卡考勤。2200/月,公司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资,都是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支付工资。2013年某日刘先生感觉身心疲惫,想休假几天,刚好自己也有年假没休,于是第二天刘先生申请休假,但公司领导不同意。刘先生很迷茫,无意中通过网路找到文开齐律师帮忙维护权益。
案件进展:仲裁结果刘先生得到未休年假工资1737.91元。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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