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需依不同情形履行相应程序:
首先,基于重大误解、受欺诈、受胁迫、显失公平等可撤销事由,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其次,撤销权应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依合同约定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判断是否符合撤销条件,若符合,将依法作出撤销合同的裁决或判决。
合同终止日期自动生成的情况,在法律上主要涉及约定与法定两种情形。
从约定角度,《民法典》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自动终止的条件及日期。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就具有法律效力,届时满足约定条件或日期,合同自动终止。
法定情形下,比如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合同就会自动终止。又如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期限届至时合同失效。另外,在债务已履行、债务相互抵销、债权人免除债务等法定终止事由出现时,合同也会终止。
若合同终止日期通过程序自动生成,关键在于其设定要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生成过程应准确、可追溯,避免因技术错误或程序漏洞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