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武汉刘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胜诉
案件描述:
本案被告刘某某向北京某某财富管理公司借款,因经营困难未能按时还款,被财富管理公司诉讼,要求偿还借款本金67302.61元,支付利息9061.62元、罚息21763.81元、违约金4867.53元,共计105764.46元
案件结果:
被告刘某偿还借款本金52450.55元,以借款本金52450.5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为当事人减少4万余元的损失。
办案经过:
本律师在接案后,积极组织相关证据和准备相关诉讼策略,积极组织相关证据,在庭审中着重指出原告财富公司以管理费等名义收取的费用实质上也是收取的利息,违约金、利息、罚息及收取的费用的综合各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并在庭后以代理词的形式提交给法庭。
在从最后的判决书中可以看出法院认可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
律师观点: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2012年,最高法院民一庭出具的《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报告》,态度仍然十分明确,即“无论以何种形式表现,借贷本金所有的借期收益和逾期收益,均应当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为限。超出部分或冲抵本金,或不予保护,应把握此限进行计算和重新调整。”
从以上规定可知,民间借贷无论是约定的利息、罚息或违约金但总额都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但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看,明显超过了4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