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术国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抵押担保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武汉卢某某、张某某诉袁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者:冉术国律师|时间:2016年11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18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原告将门面租赁给被告,双方签有书面合同,后原告要求涨价,被告未同意,被告按合同支付租金给原告,原告不予接受。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办案过程

本律师在接受被告委托后,积极组织相关证据和准备相关诉讼策略,主要向法庭阐述了双方对合同的变更没有达成合意,双方仍应按原合同履行从最后的判决书中可以看出法院认可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
案件结果

 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被告挽回了数十万元损失(被告刚刚花费15万元对门面进行装修)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本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主要提出以下观点:

  1. 一、   原告无权解除合同。

1.被告没有违约。根据原被告双方在2015年5月1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从2015年5月1日到2025年5月1日,租金为6400元每年,被告要求按照6400元每年支付租金,是严格按照合同履行,没有任何违约行为。

2.被告在2015年5月1日支付4000元租金,不能认为双方对合同进行了变更。根据庭审中的证人证言和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当时支付4000元是被迫的,同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将租金变更成8000元每年了。《房屋租赁合同》在2015年5月1日签订,约定租金为6400元每年,并且从当天开始履行,在合同签订并且刚开始履行的当天,合同就变更不符合常理。

3.退一步讲,即使像原告所诉称的合同已经变更为每年8000元,原告也无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是最严厉的违约责任,只有构成根本性违约不能达到合同目的时才能适用,如果能采取继续履行等方式能够达到合同目的时应该采用继续履行等方式解决。答辩人未履行的也只是800元(即400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