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在由于习俗方面的原因,会在男女双方初步达成结婚的目的之后给予对方礼金,如果婚约解除,那么“彩礼”是否需要返还呢?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对此做出了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由此可见在出现上述法定情形时,“彩礼”是需要返还的。除此以外,男女双方在订婚阶段往往会购买戒指,那么戒指是否属于“彩礼”的范畴,是否需要返还?
2017年2月,梁某、徐某经网络相识并在当月确定恋爱关系,4月梁某为订婚在日本为徐某购买价值6890.74元蒂凡尼女戒一枚,同时徐某为梁某购买价值9000余元的男款戒指一枚,之后二人分手,梁某主动将男款戒指返还给徐某,同年八月,对徐某是否应返还梁某蒂凡尼女戒问题产生争议。
一审法院认为,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是本案中涉案的订婚戒指并非双方为订婚而准备的彩礼,不适用关于彩礼返还的相关规定,二人分手时,梁某主动将男款戒指返还给徐某,并没有同时主张徐某返还蒂凡尼女戒,可视为对蒂凡尼女戒相关权利的放弃。事隔数月后梁某再主张要求徐某返还蒂凡尼女戒的诉讼请求有违常理且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根据双方未确定婚期以及双方否认婚约的合意的情况,认为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婚约,梁某赠与徐某的蒂凡尼女戒亦不能认定为彩礼,对一审法院认定该戒指属于恋爱期间数额较大的财产赠予以确认。
综上,戒指是否需要返还要看是否是在婚约期间购买并且是为订婚准备,如果都没有婚约的存在,那么戒指当然不属于彩礼的范围,不必返还;如果双方之间存在婚约,还要根据涉案的戒指是否为订婚准备来考量,如果不是,就属于一般赠与不能请求对方返还。
【引用内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梁某与徐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京02民终83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