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已经确定对方存在严重的出轨行为,在离婚过程中是否就胜券在握可以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赔偿甚至是要求其净身出户了呢?通过这样一则案例,我们可以进行一个简单的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认识,恋爱一年后两人于2011年12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7月15日生下女儿王某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原告郭某和被告王某于2014年购买了一辆现代轿车(价值50000元)登记在郭某名下,于2015年1月购买了位于密山市白鱼湾镇湖滨家园的一套房屋(价值220000元),该套房屋目前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尽管两人相处多年,但感情生活一直并不和睦,被告王某多次出轨,与他人存在着不正当关系,原告郭某认为两人之间夫妻感情早已破裂,遂诉请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之间常年感情不合,婚姻关系的存续基础已经丧失,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因此对于原告郭某提出的离婚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虽然原告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着不正当的情人关系,也对两人之间的情感破裂存在一定过错,但是根据《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这并不能作为被告王某不分或是少分财产的依据,因此对于原告主张全部财产归其所有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但是介于被告王某婚内不忠行为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从保护女方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可以适当给原告郭某多分一部分财产。
关键点一:一方存在出轨行为并不能作为少分或不分财产的依据
在我国婚姻法中,的确有少分财产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但是婚内出轨行为,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可以少分财产的过错行为。
关键点二:一方存在出轨行为不是能够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依据
一方出轨,无过错方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主要与出轨的程度以及严重性有关,根据《婚姻法》
但是,如果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出现重婚或有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另一方能够证明其行为对自己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的,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的内容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索要精神损害赔偿金。
关键点三: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以及保护无过错方的角度出发,另一方有权要求适当多分财产
在具体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案件时,的确存在照顾性多分财产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方有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可酌情多分财产(这里的过错包括: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婚外性行为等其它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因此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一方存在婚内出轨行为,无过错方可酌情适当多分得一些财产。
【引用内容】
1、原告郭X与被告王甲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15)密民初字第10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