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仁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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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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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婚姻律师:夫妻一方擅自出卖房屋,如何应对才能要回房子?

发布者:张仁藏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 |387人看过


实践中,夫妻一方擅自出卖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但实际为夫妻共有财产的房产,其配偶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纠纷屡见不鲜。这常常导致不知情的另一方权利遭受损害,如何才能合理维权要回房屋呢?

1、看是否有其他法定理由诉合同无效

解决合同效力纠纷的法律依据为合同法,《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几类法定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签订的合同无效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通常情况下,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所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会涉及到第二项内容,也就是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真正权利人权益的情形。具有恶意的配偶擅自出售房屋无疑会对不知情的另一方配偶造成损害,如果买受人也是恶意,该买卖合同应为无效。

就涉案房屋的买受人主观恶意的判断问题,可以提供相关证据,结合夫妻的感情状况、房屋出售的价格、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等各方面因素综合考虑。

2、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转移物权的义务

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在合同法层面上有效,但是履行仍然会涉及物权法上的物权转移事项,所以作为夫妻共有房产共有人的另一方配偶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中的交付房屋以及配合完成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义务。

3、对已经交付的房屋提起返还原物之诉

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之下,出卖人虽然不具备完全的产权,但是也存在有让他人相信其有处分权的权利外观,如果出卖人有房屋钥匙以及产权证,通常可以交付给买受人占有、使用,只是无法办理权属转移手续。在这种情况之下,共有权人可以基于所有权,要求买受人返还房屋,该买受人不能基于合同权利对抗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产权人的物权。

4、向出卖房屋的配偶主张损害赔偿或财产分割

如果买受人签订合同时并不知道出卖人是无权处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房屋也已经过户,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认为该房屋已经被购房者善意取得,想要要回房屋已经非常困难,不知情的配偶仅能向擅自出售房屋的配偶主张侵害共有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在离婚时,不知情的配偶可以索要的数额包括房屋价款中应当属于自己的部分以及房屋价款与出售时价格差额中属于自己的部分。


尽管另一方还是可以利用上述几种方式挽回部分经济损失,但是在这过程中必然会消耗更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从源头出发避免另一方背着自己偷偷出售房屋才是最好的办法,因此对于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一定要在房产证上登记双方的姓名。另外对于买受人来说,也要在购房过程中注意,一定要了解出卖方的婚姻状况,如果对方有配偶,要明确出售的房屋是否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房产,以免在后续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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