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仁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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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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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深婚姻律师:不能分割的五类财产

发布者:张仁藏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 |441人看过


当夫妻感情不和,走到了离婚这一步的时候,财产分割的问题就不可避免了,那么离婚财产要怎么分割呢?哪些财产不能进行分割呢?对此,婚姻法第18条所规定的内容给出了答案。

1、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在结婚前的财产理所应当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除有特殊约定外,一方在婚前所有的财产所属权不再随时间变化而发生改变,在离婚时这些均属个人所有,不能将其平分。

经常会有当事人认为,我已经跟对方按照习俗办理了结婚仪式,两人也已经生活在一起多年,我们取得的财产就当是婚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实不然,婚姻须经民政部门合法登记,如果并未进行结婚登记双方在法律上仅可能构成同居关系,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是不能按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来处理的。

2、专属一方的赔款或补偿款

这个其实是有区分的,如果是共同的生产生活的赔款或补偿就属于共同财产。但是法定私人的补偿则不算,比如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因病或因事故所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因具有人身属性,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被平分。

3、一方个人生活物品

  私人生活物品,比如男方的剃须刀、女方的化妆品,以及双方各自的衣物等,属于个人财产,不予平分。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知识产权的问题,虽然说知识产权可能归属个人所有,但婚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带来的利益收入却算是夫妻共同财产,要被平分的。

4、特殊情况下的继承所得

  在婚姻存续期内,其中一方继承所得的父母的房子或其他财产,在没有遗嘱特别说明是由夫妻其中一方单独继承的前提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分割。但是如果在遗嘱中明确说明该部分遗产由夫妻其中一方单独继承,一律视为继承者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被平分。

5、特殊情况下的赠与所得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产并非其个人财产,同样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如果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了该财产是专属于受赠人一方的,此时赠品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被平分。

在现实生活中,各类离婚案件案情错综复杂,实际操作起来可能并不像法条所列举的那样简单,还需要根据财产具体的取得时间、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夫妻双方是否存在其他协议等等各种因素进行总综合的考量,才能最终判断出那些财产属于一方个人所有,哪些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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