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仁藏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北京股权转让律师:转让出资瑕疵股权及“空股”的诉讼

发布者:张仁藏律师|时间:2020年10月09日|分类:公司法 |563人看过



1.诉由:因转让的股权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引起的诉讼。

2.主体和诉请


3.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第二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要点

(1)违约“空股”谨慎受让或者不能受让。

(2)守约“空股”可以转让,但最好约定由受让方履行出资义务。

(3)“空股”转让协议约定的出资义务应当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一致。

5.相关案例

赤壁市景发置业有限公司、张海民股东出资纠纷案

案号:(2018)鄂民申184号

张海民系景发公司的股东,但未能全部履行出资义务,后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了王方园。

景发公司成立时的公司章程确定张海民出资300万元,其中40万元为货币,260万元为土地使用权。但张海民仅实际出资货币50万元,尚有250万元的出资义务没有履行。至于景发公司从中国工商银行赤壁市支行处受让的土地使用权,系该公司支付对价获得,并非张海民的出资。2006年10月11日,张海民将自己持有的前述景发公司300万元出资股权转让给王方园,王方园应当知道张海民仅实际出资5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王方园作为受让人,对张海民的欠缴出资,承担连带缴足责任。景发公司2006年10月11日的注册资本为600万元,而王方园实缴出资600万元,其实缴出资抵充张海民欠缴的250万元出资,视为张海民的出资义务履行完毕。至于王方园是否可向张海民追索,则属其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景发公司无关。景发公司诉请张海民履行250万元的出资义务,一、二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