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百年之后因为遗产继承问题产生家庭矛盾,很多人会选择通过公证的方式设立遗嘱。但是你知道设立公证遗嘱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吗?
由于公证遗嘱的生效时间在申请人死亡之后,并且涉及到的主体和利益分配较为复杂,所以公证遗嘱的设立较其他公证有更为严格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公证遗嘱的内容必须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公证遗嘱所载内容必须出自当事人真实、自愿。公证遗嘱生效后,判断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主要靠办理时留存的证据,比如:遗嘱申请表是否由本人填写或者有本人签字,公证人员与申请人的谈话笔录内容是否清晰、详细,是否有公证处对遗嘱人的身份、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的情况进行审查的证据材料等。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公证书有效的前提。
【二】公证书制作过程符合法定程序
首先,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前往公证处;但如果有行动不便等实际困难的,可以申请公证员到遗嘱人所在地办理。
其次,公证书制作中产生、使用的各种文书都需要本人填写、核对或签字。
再次,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签字。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最后,如果遗嘱人不会签名,可以用盖章方式代替;既不能签名又没有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盖章或按手印的,公证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按手印的,公证员还应当提取指纹并存档。
【律师说】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遗嘱人是年老体弱、危重伤病人、聋、哑、盲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的,公证员与遗嘱人的整个谈话过程都应当录音或录像。实践中经常出现录音、录像等文件缺失导致整个公证书无效、被撤销的情形。如果因公证员的过错导致公证书无效、被撤销的,受损害一方还可提起公证损害赔偿之诉,要求公证处赔偿损失。
明年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和其他遗嘱形式效力相同,不再具有最高证明力。但由于法律不规范自身生效前的行为,所以如果遗嘱公证订立时间早于2021年1月1日,法院还将会按照公证遗嘱证明力最高的原则进行认定。为了让公证遗嘱确实有效,遗嘱人应当特别注意意思表示清晰、明确,配合公证流程;公证机关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防止必要文件的缺失,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