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仁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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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得凶宅后如何维权

发布者:张仁藏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7日|分类:债权债务 |457人看过


购得凶宅后如何维权

广义上的“凶宅”是指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住宅。由于传统风水文化的影响,我国绝大多数居民对凶宅非常介意。虽然大家都承认这是一种迷信,但这种迷信已经潜移默化的影响了人们几千年,形成了被社会普遍认可的民俗。于是关于凶宅的案例就纷纷上演了,如2005年黑龙江首例凶宅买卖纠纷案,2008年金牛法院受理的成都首例“凶宅”案,2009年5月苏州首例“凶宅索赔案”以及最近本律师代理的一个关于凶宅索赔的案子。

北京的陈女士以正常的市价购得一套房子,并入住了一段时间。一天在与邻居的交谈中,她得知该栋房屋内曾经发生过命案,原来的屋主割腕自杀了。得知此事后,陈女士再也不敢住在这套房子里了,她总觉得房间里阴深深的。于是她前去与卖主交涉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遭卖主拒绝后陈女士找到了我,想通过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维护自己的权益。最终,经法院调解陈女士获得六十万的补偿款。

凶宅案并不是一个偶然的现象,由于受民俗文化的影响,人们认为凶宅不吉利,也不愿购买。因此,市面上凶宅的价格一般要低于同档住宅价格,但多数人仍表示如果购买房屋前知道其是凶宅的话,即使价格很低也不会考虑。凶宅之所以受到广泛的关注,并不是因为房屋本身存在问题,而是凶宅所引起的由凶宅引起的系列社会问题,如家庭问题,2005年8月,湖南省怀化市民李忠云一家三口在游玩途中因车祸全部身亡,留下了一套130平方米的住房。为了替儿子还掉生前所欠债务,其父亲李树诚将房子出卖,不久后江桂龙将此房买下。然而在搬家时他却将儿子和儿媳妇的一张合影落在了屋内。2006年12月的一天,江桂龙的妻子谢丽蓉发现了这张照片,同时认出照片上的女主人竟是自己去世的小学同学,此后谢丽蓉认定房子“有不干净的东西”并经常埋怨丈夫当初的选择,为此甚至大打出手,二人感情破裂。不久后谢丽蓉一纸诉状将江桂龙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司法负担问题也是其引起的诸多社会问题之一,多数凶宅问题当事人之间都争持不让,最终走上了司法程序,给司法带来严重的负担,同时也加大了当事人的成本。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购房者在购房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有效的避免凶宅。首先,当事人在买房时可以向周边的邻里打听,多了解一些与该房屋有关的信息。其次,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可以约定相关的信息披露条款以及相应的责任,这样可以有效的约束卖方,同时在发生凶宅事件时,也有明确的承担依据,确保买方权益。

如若不甚购得凶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可以通过同卖方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或者降低房屋交易价格。其次,可以选择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根据有二,第一,诚信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法》第425条的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虽然一些法律从业者主张凶宅是一种迷信,缺少法律依据。但几千年的传统使人们的风水文化已经形成了一种民俗,根据民法中尊重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我认为买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得凶宅后,可以主张适当的补偿,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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