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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冬涛律师
执业资质:1310120**********
执业机构: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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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李冬涛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3日|分类:人身损害 |376人看过
答:1、商场、酒店、餐饮或娱乐等场所经营人或其他社会活动组织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自担相应的责任;双方过错大小及承担责任的比例,应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确定。2、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由该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也即是责任的最终承担者为侵权第三人;赔偿权利人起诉的,应当将确定的侵权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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