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冬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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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或致人损害,如何赔偿?

发布者:李冬涛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3日|分类:人身损害 |604人看过

答: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很明显,该举证义务人为教育机构,不能证明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8周岁不满18周岁)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与上述举证责任在教育机构不同,此种情形,赔偿权利人应举证证明教育机构存在过错,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3、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致他人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相关义务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教育机构过错的举证责任在于未成年人一方。 
4、未成年人(不满18周岁)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由该第三人赔偿;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教育机构赔偿相应的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也即是,责任最终承担者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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