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但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向雇员追偿。此处的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另外,雇员的行为虽然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系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自身遭受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担责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3、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的雇主无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该条规定不适用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