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高金英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5日 2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沈某与被告谭某于2002年相识,于2008年2月28日登记结婚,并于2011年1月21日生育一女,取名谭某1。
自2014年起,原告沈某发现被告谭某有婚外情,为了挽回双方的婚姻,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流沟通,希望被告能够回心转意,但是所有的努力都无济于事,被告仍与第三者保持情人关系,没有丝毫悔改之意,被告的行为不但严重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而且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心里和精神伤害,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子谭某1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款15万元。
案件处理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沈某与谭某离婚;
二、沈某与谭某婚生女谭某1由谭某抚养,沈某从二O一七年六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五百元,至谭某1十八周岁为止;
三、谭某同意沈某从二0一七年六月起每月探视谭某1四次,每次二十四小时;
四、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x的房屋归沈某与谭某共同所有,谭某占百分之五十五的所有权,沈某占百分之四十五的所有权,房屋的大卧室归沈某使用,小卧室归谭某使用,其余部分归二人共同使用;
五、谭某于二O一七年七月一日前给付沈某经济补偿款十万元;
六、谭某于二0一七年七月一日前给付沈某车辆折价款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