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为公司经营的效率,经常会出现公司章程对股东会职权与董事会职权进行自行规定的情况。对此,新《公司法》第 59 条和第 67 条最后一款都明确规定了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但公司章程能否将法律上规定的股东会的职权划归于董事会?
新《公司法》将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职权赋予了董事会。本案的主要争议即在于,董事会是否能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在新《公司法》的规定下,该职权本身就是董事会的固有职权。
袁某等诉黄某人等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