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律师
王希律师
湖南-常德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常德王希律师亲办案例-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王希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19日 51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常德市**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陈*主,男,1962年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原告常德市**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主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旺公司请求本院判令:1.陈*主立即支付拖欠的货款20800元;2.陈*主支付违约金,从2020年12月1日起每逾期一日,以48800元为基数支付逾期金额千分之一计算至2021年9月29日,之后的违约金以208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计算标准支付至货款实际清偿完毕止;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陈*主承担。

陈*主未予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查明,本院确认下列法律事实:

2020年7月7日,*旺公司(甲方)与陈*主(乙方)签订《购机协议》。协议约定:陈*主自愿从*旺公司购买中联重科抛秧机壹台+6000张秧盘,整机编号27K212316L3A0547S,整机价格153800元,陈*主欠款103800元,其中国补50000元,省补15000元。在当地补贴到账一个工作日内付清,尾款38800元为2020年11月30日之前全部付清。协议第四条约定:如陈*主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向*旺公司支付逾期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当日,陈*主支付了货款50000元,并向*旺公司出具了三张《欠条》,分别为协议约定的陈*主欠*旺公司补贴款50000元、15000元,货款38800元。当日,陈*主接收了*旺公司的设备及随车配件。2020年10月21日,陈*主向*旺公司支付了补贴款550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21年9月29日,陈*主向*旺公司支付了28000元,尚欠*旺公司货款20800元。*旺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购机协议》、《欠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旺公司与陈*主签订《购机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中,陈*主购买*旺公司抛秧机及设备,双方买卖关系明确,陈*主应当向*旺公司支付货款,陈*主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旺公司要求陈*主支付货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旺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按照未付货款的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其主张标准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从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9月29日,违约金按照未付货款488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为9722元,2021年9月30日之后违约金以未付货款208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陈*主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陈*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德市*旺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800元及违约金9722元(截止计算至2021年9月29日),此后的违约金以20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21年9月30日起计算直至全部货款还清为止;

二、驳回常德市*旺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96元,减半收取648元,由陈*主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王希律师,15973686757,2013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现执业于湖南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常德
  • 执业单位: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0720********1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股权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