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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王希律师亲办案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法院判被告返还7万余元。

发布者:王希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19日 52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玲,女,1976年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兵,男,1964年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原告王*玲诉被告吴*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款70000元,并从2019年3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3.85%的标准支付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被告以承包澧县某中学食堂为由,邀请原告一起投钱,因原告对被告比较信任,在没有进行实地考察的情形下,即通过案外人李*芳的账户(李*芳账户上存有原告的钱)向被告转款70000元用于投资承包食堂。转账之后,原告多次询问被告承包之事是否进行,被告均支吾拖延,直至2020年原告去中学时才知根本没有被告承包一事,而是被告拿到原告投资款后用于个人挥霍。后原告多次要求返还,被告却以没钱为由予以拒绝,导致原告合法权益受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被告没有合法根据,使原告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对原告构成不当得利之债,被告作为受益人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原告。另依据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精神,被告在没有投资事实的情况下依然占用原告财产用于个人挥霍的行为已属恶意得利人,恶意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故原告按照一年期贷款利率3.85%的标准要求利息作为损失赔偿是合情合理的。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吴*兵辩称:1、案涉70000元转入我账户属实,但在2019年5月份已经分两次取出还给原告,用于原告在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开理疗店;2、与原告恋爱期间为原告花费数万元。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被告进行了质证。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申请调查的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年底,王*玲与吴*兵相识,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2019年3月,王*玲以钱放在吴*兵处投资每月有稳定收益为由,将其存于案外人李*芳账户上的70000元钱委托转给吴*兵。李*芳于同月11日向吴*兵尾号为9271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转款10000元,于同月11日、12日、13日向吴*兵尾号为8198的长沙银行账号分别转款10000元、30000元、20000元。转账后,王*玲因未获得投资收益,多次询问吴*兵投资情况,均被搪塞拖延。直至2020年5月,王*玲发现吴*兵虚构投资项目,要求返还投资款被拒。之后,双方结束恋爱关系。

另查明,2019年5月前,吴*兵尾号为8198的长沙银行账号账户余额为11325.54元,5月份取款两次共计600元。

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且使他人受损而形成的一种特殊之债,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是认定“不当”的核心内容。本案中,王*玲向吴*兵转款70000元用于委托投资,吴*兵既未提交证据证明钱款已用于投资,也未就其提出钱款已于2019年5月取出归还的抗辩主张举证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应当自2019年6月1日起赔偿王*玲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故对于王*玲诉请吴*兵返还不当得利款7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但利息损失应自2019年6月1日起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九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吴*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玲70000元,并赔偿损失7081.86元(损失已计算至2022年1月12日);2022年1月13日起的损失,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驳回王*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7元,减半收取863.5元,由吴*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希律师,15973686757,2013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现执业于湖南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常德
  • 执业单位: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0720********1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股权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