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 申请执行人可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实践中,债权人代位析产案件多涉及债权人申请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析产,涉及动产或者不动产的确权分割。人民法院在确定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管辖时,应注意区别析产分割的共有物为不动产或者动产,分别确定管辖。
2. 析产分割的共有物为房屋、车位等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析产分割的共有物为动产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键词:
债权人代位权、代位析产、管辖权、专属管辖
律师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明确规定: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在债权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析产诉讼中,原告系债权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财产共有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列为第三人。上述规定虽未明确应如何确定析产诉讼的管辖法院,但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确立的由被告住所地管辖的一般管辖原则,以及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专属管辖原则,在区分原告诉请析产的标的物为动产或不动产的基础上,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
虽然此案例中,提起析产诉讼的是债权人(申请执行人),但共有人也有权提出析产诉讼,其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亦是同理。
参考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
移送管辖: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1302民初4657号民事裁定指定管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粤民辖285号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