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敏律师

  • 执业资质:1513420**********

  • 执业机构: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夏某某诉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

发布者:陈敏律师|时间:2024年10月31日|分类:保险理赔 |437人看过

(2024)川3401民初XX号:夏某某诉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如果全日制用人单位需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全日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分别承担社会保险的费用,即全日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是统筹的社会保险。

其次,根据该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如全日制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应当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管辖,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要求全日制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在全日制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或补足时,劳动者可以代为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后向全日制用人单位追偿。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