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应充分调查被执行人是否与他人拥有共同财产。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存款虽以个人名义所存,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存款系其个人财产,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共有的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涉案银行存款进行冻结。
关键词:
执行、执行实施、夫妻共有财产、冻结扣划、执行完毕
律师提示:
因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因此在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不可以直接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具体可参见笔者之前梳理的文章:执行程序中不可以直接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有人认为,上述原则将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难以实现,可能会引起债务人在文书生效前后,通过将财产转移给其配偶的方式逃避执行。实则不然。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收入、购买的房产、车辆等,即使只存于、登记于一方名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对于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予以冻结并及时通知配偶一方,之后再通过分割共有财产(或申请执行人提起析产诉讼)的方式,执行属于债务人本人的财产。
参考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0891执13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