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执行分配程序中的异议包括程序异议和实体异议。
2、程序异议是指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法院在执行分配程序中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执行行为而向执行法院提出的异议,具体包括分配资格认定、是否同意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可供分配金额的确定、分配方案的送达、异议的通知、权利的告知、款项的提存等,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进行救济。
3、实体异议,是指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中的债权是否已过时效、受偿数额、受偿顺序、受偿比例等不符合实体法律规范向执行法院提起的异议,通过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进行救济。
关建词: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异议、实体异议
律师提示: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分为三大类:执行异议之诉,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和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关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可以参见《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修正) 第506条至第511条的规定。
然而,不是所有的执行分配方案阶段异议都通过诉讼来解决。本案中,成都中院以及四川省高院均认为执行分配程序中的异议包括程序异议和实体异议,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做实质性的区分,并适用不同的救济程序,以切实保障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