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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异议之诉”——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

发布者:陈敏律师|时间:2024年10月31日|分类:债权债务 |2073人看过

在执行阶段,解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案外人之间争议的途径可以分为三类:异议、复议以及异议之诉程序。

然而,关于异议之诉的问题,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赋予被执行人/债务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
但是,在涉及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案件中,债权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公证执行规定》”)第22条规定赋予的债务人诉权,因该诉讼也是在执行阶段中衍生,故有学者认为这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一种,并认为债务人也有权提起异议之诉。(笔者注:关于该争议,笔者不做过多探讨,各位读者自行斟辨)
关于债务人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诉讼,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管辖
债务人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属于专属管辖。
二、债务人可以针对哪些情形提出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诉讼
《公证执行规定》第22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
(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三)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三、期限要求
根据《公证执行规定》第22条第一款的规定,债务人提出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诉讼,应当是在“执行程序终结前”。
需要注意,这一点与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区别,债务人提出的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诉讼是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实体事由提出的反对执行意见,而《公证执行规定》第12条规定的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是对公证程序违法提出的意见。此外,两种程序提出的时间也不一样,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如果是存在(1)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2)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且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事实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注:可参考案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执复128号】
四、诉讼主体
债务人系原告,债权人系被告。
五、是否可以阻却执行
债务人提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但是债务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债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六、法院审理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理由成立的,判决不予执行或者部分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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