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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程序中,承租人的权利救济

发布者:陈敏律师|时间:2024年10月31日|分类:抵押担保 |971人看过

在法律程序中,正确的救济途径、适格的案件当事人是非常重要的,时间也是一种成本。对于承租人来说,在司法拍卖过程中,采取恰当的救济途径能更有效保障自身权益。对于承租人来说,如果所租赁的资产即将面临司法处置,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一、申请解除租赁合同,要求出租人退还剩余租金、保证金并支付违约金等费用
解除权有法定和约定两种类型。如果租赁合同本身约定了解除权行使的条件,承租人可以直接引用并据此解除合同,此外,还可以主张出租人退还剩余租金,退还保证金,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等费用。

如果没有约定解除权,则可根据《民法典》第724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主张解除案涉合同。

二、申请法院带租拍卖
如果法院查封之前承租人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则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请求法院带租拍卖。
这其实是《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司法拍卖程序中的适用。

但需要注意的是,带租拍卖的有其适用范围,只有“查封前已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占有不动产”的承租人才可以提出该主张,并且其诉求只能是“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而不是停止司法拍卖。无论承租人是在查封前租赁还是查封后租赁,都不影响法院对不动产的处置。

三、对租赁房屋行使优先购买权
根据《民法典》第726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如果承租人有意继续使用租赁的房屋,但又不符合带租拍卖的条件,承租人可以考虑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承租人有意购买,最迟应当在开拍前或执行法院通知的前向执行法院告知购买意向,并取得优先竞买资格。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承租人主张自拍卖价款中退还剩余租期租金和保证金等费用,并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参见:(2024)最高法执监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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