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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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执行)|查封房产的效力并不当然及于作为租金的法定孳息

发布者:陈敏律师|时间:2024年10月31日|分类:债权债务 |455人看过


裁判要旨: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且存在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情况下,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并非必须制作分配方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各债权人的执行标的及查封顺位等具体情况,依法予以执行。
2、查封房产的效力并不当然及于作为租金的法定孳息。

关键词:
法定孳息、租金查封、财产分配

律师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20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并没有包括法定孳息,因此对于查封、扣押的效力能否及于法定孳息,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就是查封不动产的效力能否及于租金。

在此,建议各债权人在财产保全资产时,应注意资产的对外租赁情况,如存在租赁应另行提请保全租金,以避免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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