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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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执行)|债权转让后不计息规则仅适用于《海南会议纪要》明确规定的条件

发布者:陈敏律师|时间:2024年10月31日|分类:债权债务 |1561人看过

裁判要旨:

债权转让的转让主体与转让时间均不符合《海南会议纪要》第十二条规定的,不适用“受让日之后不计息”规则。

关键词:
债权转让、利息计算

律师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海南会议纪要》”,是不良资产处置领域一部非常重要的规定,该纪要产生了一个在不良资产领域家喻户晓的规则——“受让日之后不计息”。
但实际上,“受让日之后不计息”并不是适用于所有的债权转让,《海南会议纪要》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该规则的适用范围:……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不良债权转让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政策性和商业性不良债权的转让。政策性不良债权是指1999年至2000年上述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国家统一安排下通过再贷款或者财政担保的商业票据形式支付收购成本从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商业性不良债权是指2004年至2005年上述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下从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
因此,不属于纪要第十二条范围内的不良债权,受让人依然可以要求债务人继续支付利息。然而笔者注意到,在司法实践中,随着该规则被越来越多的债务人援引抗辩,有部分法院扩大了该规则的适用范围。

本案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2019)鲁民终1577号民事判决书。文书生效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将本案所涉债权转让给青岛智盛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后青岛智盛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因此该债权转让的转让主体与转让时间均不符合《海南会议纪要》第十二条的规定,最高院在该案中再次重申,《海南会议纪要》有其明确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应当扩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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