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协议当事人签署的合同名称虽然为《船舶加工劳务合同》,但约定以包工、包质量、包工期、包环保、包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总承包施工,合同总价为每船92万元(含7%返工返修费用)。原判决综合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和合同实际履行的事实,将双方法律关系定性为加工承揽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键词:
承揽合同、劳务合同、法律关系认定
律师提示:
承揽关系的主要特征是承揽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提供特定工作成果,主要是看结果是否完成。而劳务关系的主要特征则是为他人提供劳务,主要在于提供劳务本身。
两者在责任承担的方式上也不一致。
《民法典》规定: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司法实践中,有部分当事人为规避法律风险,以签署“劳务合同”的方式掩盖其“承揽关系”的本质,在本案中,最高院明确应当兼顾协议具体内容以及实际履行的事实,以此判定协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而不仅仅只看协议形式。
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申29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