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明显的一个事情是,最近有关婚姻家庭咨询增多了。除了常见到的离婚纠纷以外,关于彩礼返还的问题/纠纷也比之前多了不少。
今天就结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及案例,详细介绍一下有关彩礼返还的问题。
一、法定支持退还彩礼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该条规定,不难理解,彩礼的返还以不支持返还为主要原则,主要参考是否办理婚姻登记、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因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四起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第二例“张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的裁判要旨,对上述第一种情形中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当做狭义理解,应当指“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虽然没有领取结婚证,但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
如果不符合典型案例的情况,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二、诉讼主体
1.原告
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
2.被告
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但如果是在离婚诉讼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三、彩礼的范围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