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主体
(1)原告
能够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限于《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一般并不包括债权人。
此外,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①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
②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虽然一般情况下债权人无权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债权人在下列情况下也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①该债权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如《合同法》第286条【笔者注:参见《民法典》第807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海商法》第22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
②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权人本来可以对《合同法》第74条【笔者注:参见《民法典》第538、539条】和《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债务人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的;
③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的。
(2)被告
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
(3)第三人
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二、管辖
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时限要求
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并且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①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②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四、参考案例:(2024)最高法民申1445号
该案其实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一方面,当事人并不能因查封行为取得被查封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另一方面,如果前案的判决结果是确认原告是否对案涉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普通债权人并不对案涉房产享有独立的请求权,自然也就与前案的判决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法院最终裁定不予受理该普通债权人提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五、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59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293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
(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120.【债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仅局限于《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一般不包括债权人。但是,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救济第三人享有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因生效裁判文书内容错误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因此,债权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1)该债权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如《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海商法》第22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
(2)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权人本来可以对《合同法》第74条和《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债务人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的;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的。
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还要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除此之外的其他债权,债权人原则上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