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在整宗土地由其他法院首先查封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在单独对建筑于其上的案涉房产查封后又予以处置违反房地一体原则。出现对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查封登记时,应当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作一体看待,以查封时间的先后顺序,来确定享有处置权的执行法院。
关键词:
房地一体原则、查封、处置权
律师说法:
土地和房屋不可分离,房地一体原则不仅仅适用在担保物权领域,在执行层面的查封、处置权领域亦应当适用房地一体原则,否则将导致房地分离的状况,加剧权利冲突。
只有首封法院才享有被查封财产的处置权,因此无论是执行法院还是申请执行人,在查封房产时,都应当关注其对应的土地使用权状态及是否存在被查封的情况,以避免因无处置权而损害了首查封案件中申请人的权益。
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执监3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