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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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无权在业主群公布业主电话号码、亲属情况等,否则构成侵权

发布者:陈敏律师|时间:2024年09月14日|分类:电信通讯 |694人看过

裁判要旨:

姓名、房号、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妻子姓名、子女姓名,均符合法定的个人信息内容,其中电话号码、亲属情况等均为业主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的许可予以公布,侵犯了业主依法受保护的个人信息,应承担侵权责任。更为严重的是,物业公司收集、使用、公布业主未成年人子女的姓名信息,侵犯了未成年人依法受保护的权益,对未成年人的成长造成不利影响,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正式施行。

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保护在不断加大。但实践中,对于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认定、涵盖范围还是具有一定的争议,且因责任承担方式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于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保护,面临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问题。因此很建议各位小伙伴,当发现可能存在违法收集个人信息的情况时,积极采取拒绝的方式,以免信息泄露,从而影响个人权益。

参考案例号:

(2021)粤19民终11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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