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刘某与周某经朋友介绍相识,2024年周某因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向刘某借款,刘某通过家人账户分5笔向周某转账合计800万元,所有转账均附言“借款”。周某向刘某出具两份借条,分别确认2024年4月29日借款600万元、2024年5月16日借款200万元,均约定月利率2%,2025年7月30日到期还本付息,若违约则承担出借人维权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2025年1月周某仅还款50万元,剩余本息未按约支付。刘某委托武涛律师向安徽省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相关维权费用。
二、武涛律师办案方法
完整证据链体系构建:系统梳理银行转账凭证、借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明确款项交付时间、金额、附言信息与借条约定完全对应,形成完整的借贷事实证据闭环,排除事实争议。
“居间费”抗辩针对性反驳:针对周某提出的“案涉款项为工程居间费、借条系事后倒签”的抗辩,举证证明所有转账均明确标注“借款”,借条有周某签字捺印确认,周某未提供任何居间协议、工程合作相关证据佐证其主张,抗辩无事实依据。
还款性质与利息合法性论证:针对周某主张50万元还款系偿还本金的意见,结合借条明确的利息约定,依据民间借贷“先息后本”的清偿规则,论证该50万元应优先抵扣利息;同时主动将约定利率调整为LPR四倍(年利率13.8%),符合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主张具备法律依据。
三、案件结果
安徽省某县人民法院全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刘某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600万元自2024年4月29日起、200万元自2024年5月16日起,均按年利率13.8%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50万元利息);同时判决周某支付刘某律师费4万元、担保保函费4500元;案件受理费8500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周某负担。原告全部债权得到司法支持,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