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某园林景观工程由某置业公司发包,安徽某园林公司承包后将工程整体转包给江苏某建设公司实际施工。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双方结算确认总工程款1179万余元,发包人尚欠167万余元工程款未支付。此时安徽某园林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无力支付剩余工程款,实际施工方江苏某建设公司多次索要工程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直接承担付款责任。
武涛律师办案方法
作为实际施工方代理律师,武涛律师精准切入本案核心争议点:
确认实际施工人主体资格:提交完整的施工资料、人员工资发放记录、材料采购凭证、竣工验收文件等,证实江苏某建设公司全程独立完成案涉工程施工,是实际投入资金、组织人员施工的主体,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实际施工人身份。
梳理欠付金额对应关系:举证证明发包人欠付转包方的工程款金额与转包方欠付实际施工人的金额完全一致,且转包方已出具委托付款函明确要求发包人将该款项直接支付给实际施工方,款项金额清晰无争议。
论证工程款优先权属性:明确案涉欠付工程款是实际施工人物化到工程中的劳动及资金对价,不属于转包方的普通破产财产,实际施工人有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无需参与转包方的破产财产分配,该主张符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立法目的及司法实践共识。
案件结果
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实际施工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发包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江苏某建设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1679904.76元,驳回了转包方关于工程款属于破产财产、应平等分配的上诉主张,有效避免了实际施工人的合法债权因转包方破产而受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