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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批捕到缓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有效辩护实践

发布者:武涛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5日 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1996年3月出生,安徽省某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5年12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6年1月经检察机关批准被执行逮捕,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25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特定通讯软件与上家联系,接收、转移涉诈黄金共计价值人民币838,001.33元。具体犯罪事实包括两起:一是通过专群获取取手信息,接收黄金后放置于指定位置;二是通过同样方式接单,将接收黄金的位置信息发送至专群,由摄像头监控取手在指定位置放置黄金并验货。经核查,涉案黄金均系上游电信诈骗被害人购买。

2026年4月,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二、辩护思路与办案方法

辩护人武涛律师(安徽通闻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中采取了以下有效辩护策略:

1. 事实层面:确认无异议,聚焦量刑辩护

辩护人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不做过无罪抗辩,将辩护重心集中于量刑情节的挖掘与论证,避免与司法机关形成对抗,为争取从宽处理奠定基础。

2. 情节层面:全面挖掘法定与酌定从宽因素

认罪认罚从宽:被告人在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

如实供述: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退赔退赃: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419,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悔罪表现: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3. 量刑协商:精准把握缓刑适用条件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上述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理由成立。结合《刑法》第七十二条关于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论证被告人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项条件,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4. 程序把控:从批捕到审判的全流程跟进

案件从2025年12月刑事拘留、2026年1月批准逮捕,到2026年4月提起公诉并开庭审理,辩护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持续跟进,最终在审判阶段成功争取缓刑结果。

三、案件结果

2026年4月28日,安徽省合肥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

判决主文:

一、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供犯罪所用工具(钳子、坩埚、电子天平、喷火枪、摄像头、手机、验钞机等)均予以没收;退赔的人民币419,000元按比例返还被害人。

案件效果: 被告人从被批准逮捕到最终获得缓刑判决,成功避免实刑羁押,实现了"取保式"的审判结果,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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