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劳动争议案例梳理
一、案件核心事实
双方主体
原告:魏某,2001 年 9 月入职南阳市公交系统,岗位为客运司机;
被告:公交公司(市属国企,由政府主导改制)。
事件经过:
·2013 年 10 月:魏某因病请假,病愈后称公司未安排岗位,自此长期待岗,公司未发放报酬、未正常缴纳社保。
·国企改制背景:该公交公司系政府全资国企,2014 年起省、市陆续出台国企改革文件,2021 年启动首轮改制,2024 年在政府主导下推进后续改革,重点清理长期离岗人员。
·2024 年 3 月:公司经职代会、工会审议,出台文件拟对 169 名长期不上班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并登报公告。
·2024 年 4 月 12 日:公司向魏某寄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其自 2013 年 5 月起无故旷工、经公告拒返岗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仲裁阶段:魏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案件属于政府主导国企改制引发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驳回其仲裁申请。
·原告起诉:魏某诉至法院,诉求撤销解除通知、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待岗生活费、补缴五险一金。
二、双方主要主张
(一)魏某诉求及理由
1.撤销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按标准支付 128 个月待岗生活费共计 215040 元;
3.判令公司补缴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险及公积金;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理由:本人并非旷工,病愈后是公司拒不安排工作,待岗系单位原因;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程序、依据均违法。
(二)公交公司答辩意见
1.原告 2013 年 10 月病愈后拒不返岗,构成旷工,长期未领薪酬也未提出异议,劳动关系实际已终止;
2.公司多年多次登报督促返岗,2024 年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合规;
3.本次人员清退是落实政府国企改制要求,纠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4.原告诉求已超过仲裁时效。
三、法院审理观点与裁判结果
(一)裁判核心理由
案涉纠纷由政府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引发,并非企业自主改制。根据司法解释,仅企业自主改制产生的劳动争议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政府主导、政策性国企改制衍生的人事、用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畴。
(二)裁定结果
1.驳回原告魏某的起诉;
2.案件受理费 5 元,全额退还原告;
3.如不服裁定,可在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案例点评
1.裁判关键点:区分企业自主改制与政府主导政策性改制是本案核心。政府统筹推进的国企改制、人员清退类纠纷,司法不予受理,当事人无法通过普通劳动诉讼维权。
2.风险提示:国企职工遭遇因政策性改制产生的用工、辞退、社保、待遇问题,常规劳动仲裁、民事诉讼路径行不通,一般需向当地主管行政部门、信访部门协调解决。
3.争议遗留:本案未对 “原告是否旷工、公司是否拒不安排岗位、解除行为本身是否违法” 等实体问题作出认定,仅从案件受理范围层面驳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