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劳动争议案例整理(判决书提炼)
一、案件背景
原告王AA于2024 年 10 月 9 日入职厂区从事模切岗位,2025 年 3 月 20 日工作中操作机器时右手严重受伤;先后多次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原告王AA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 2024 年 10 月 9 日至 2025 年 11 月 19 日与二被告均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处理过程
1.二被告答辩:某某药业主张未用工、未发工资、无管理关系,原告王AA用工主体实为XX公司,起诉主体错误;XX公司认可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但主张应由郑州仲裁机构管辖。
2.法院审理查明:某某药业将南阳宛城区厂房出租给XX公司经营;原告实际入职X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XX公司考勤、发放工资,未向某某提供劳动。
3.案涉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南阳市宛城区,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驳回XX公司异地管辖抗辩。
4.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两次开庭审理,结合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病历、聊天记录等证据定案。
三、判决结果
1.确认王AA与河南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4 年 10 月 9 日至 2025 年 11 月 19 日存在劳动关系;
2.驳回王AA要求确认与南阳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河南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四、办案亮点与要点
1.厂区租赁经营情形下,以实际用工、合同签订、工资发放、人事管理作为认定劳动关系核心标准,不追及厂房产权 / 出租公司。
2.劳动争议管辖以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实际工作地在南阳宛城区,当地法院合法享有管辖权,驳回用人单位异地管辖推脱理由。
3.劳动者受伤后通过仲裁前置、诉讼确权,为后续工伤认定、工伤赔偿夯实劳动关系基础。
4.未成年务工受伤,通过司法确认劳动关系,为后续维权锁定责任主体,避免用工企业互相推诿。
周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