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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XX盗窃罪,争取到判缓刑

发布者:华靖月律师|时间:2026年01月11日|分类:综合咨询 |34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镇平检察院指控: 2025年被告人杜XX先后三次到镇平县某某镇到道观内,趁殿内无人值守之际,盗窃道观功德箱内现金3200元,2025年9月30日,被告人杜XX盗窃南阳市宛城区某某道观现金1700元。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杜XX的供述他和辩解,被害人王XX、李XX等人的陈述,证人杜某、任XX、王XX等人的证言,谅解书,户籍信息,视听资料等证据。据此案认为,被告人杜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退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XX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X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元。请依法判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杜XX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案发后,被告人杜XX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被告人杜XX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对其判处缓刑,可使被告人既受到法律的惩罚,又能早日回归社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264条(定罪量刑):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河南省盗窃罪的量刑起点如下: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 ? 数额较大: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即2000元以上,或者二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特殊情形: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1000元),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盗窃罪定罪,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 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 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 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 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 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 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 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 盗窃文物:盗窃一般文物一件的,在九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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